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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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介绍贿赂。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显然。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求。

    且金额为十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累加。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辩之处?”

    张玮闻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

    前后不过一个小时时间。

    时间太赶了。

    他现在还处于懵逼状态。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万,帮助张三书通过关系,介绍贿赂,但我方当事人王五利用的仅仅是其身为局长的事实职权!”

    秦牧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番答辩后。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反应极快。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显然。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并非是不当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同理,张三给王五送钱,也不构成犯罪。”

    紧接着。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几分钟。

    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

    张三和王五,一个行贿,一个受贿,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

    听起来很离谱。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当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

    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他收了钱,办了事,动用了其法定职权。

    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即赵六收钱办事,妥妥构成了受贿罪!

    这个是跑不了的。

    至于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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