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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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

    “咚……”

    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的声音。

    第二轮的模拟庭审正式拉开序幕。

    “请公诉人先发言。”

    审判长扫了眼下方众人,缓缓开口。

    其余几个审判员则是对视了一眼。

    开始认真观察本次庭审中双方的发挥和表现。

    这个案子颇为特殊。

    循环往复,牵扯了数人。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其中包含了职务类犯罪,渎职类犯罪,拖欠类犯罪等等。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公诉席上。

    来自柳州的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前一步:“我方接到举报,现已查明,张三向某公安机关的局长王五行贿二十万,试图打通关系,逼迫某校校长李四支付工程款。”

    “后王五向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打电话,并且支付了后者十万元,后者帮忙解决了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在此过程中,张三行贿二十万,构成了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王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且介绍赵六一同受贿,帮助疏通关系,构成了受贿罪、介绍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来自柳州的律师昂首挺胸,朗声开口。

    将他们研究出来的量刑建议说了出来。

    根据刑法。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三的行为并不不算严重。

    也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量刑建议是一年,缓期执行。

    之所以不判处实刑。

    是因为张三的行为严格来说,尚属于合理范畴。

    毕竟……

    他是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

    但他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应当予以打击。

    而在刑法中。

    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而公安机关的某局长王五收了二十万,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还是收了十万。

    因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而二十万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万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万。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但……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

    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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