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章 弱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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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挖出来。

    北原拿出着一叠论文资料,指着其中论文在首页中的第一个注释,说道:“请裁判长关注涉案所谓与美希子存在抄袭关系的四篇论文作者的注释信息。《磷酸基团定向分子与蛋白质酸化》一文是京都大学生命科学系第A5608号科研项目的成果。《磷酸基团定向分子的印迹方法》一文是京都大学与大阪大学编号为XA856号的联合申请科研项目的成果。《磷酸基团定向分子处于蛋白质酸化的表征现象》是京都大学生命科学系与化学系编号为6502C号的联合科研项目。《磷酸基团定向分子的不定酸化条件》一文是京都大学生命科学系与产业企业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

    北原不断翻动着这些论文资料,将这些文章的第1个注释展示在法庭面前。

    论文的第1个注释往往是关于作者信息的注释。如果有关的论文是在科研项目资金的资助下完成的,那么相关论文往往还会在第1个注释中注明该论文是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以便作为项目成果作为结项时进行验收的一个依据。

    第一篇是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篇也是。

    到第四篇也是。

    在场旁听的一些市民却开始感到了头晕起来,不知道这位原告律师要表达什么。对于学术界里面的弯弯绕绕,常人并不会对其中所涉及到的细节和问题有着充分的敏锐程度。

    紧接着,北原再度拿出数张A4纸,同样展示在法庭之上,只听得他说道:“裁判长。现在原告代理人手上所展示的材料是涉案4篇论文的科研项目研究组成员,以及相关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原告美希子在读大学期间,作为博士生参与了上述4篇论文的科研项目。该事实有大学以及文部科学省备份的相应科研学项目的研究组成员名单可以作证。”

    “同时,现向法庭提交的电子邮件记录可以表明,涉案论文所谓的涉嫌抄袭部分,事实上是我当事人美希子在参与上述科研项目期间独立撰写完成,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相关科研项目的主持教授。”

    “今和3年3月20日,原告美希子通过电子邮箱发送了《磷酸基团定向分子与蛋白质酸化》一文中,独立撰写的第三节给该项目的主持教授阿久津文夫。今和3年5月21日,原告美希子将《磷酸基团定向分子的印迹方法》独立撰写的第四节发送给该项目的主持教授前川爱里。今和3年8月21日,原告美希子将《磷酸基团定向分子处于蛋白质酸化的表征现象》第三节发送给该项目的主持教授片野一木。今和4年1月20日,原告美希子将《磷酸基团定向分子的不定酸化条件》第三节发送给该项目的主持教授柳川隆二。”

    随即,北原拿起了方才竹泽出示那份软件查重的鉴定报告,指着论文当中被标红的重复字体说道:“裁判长。涉案所谓指控我当事人的抄袭部分,都是其参与上述科研项目期间所独立撰写的章节。其所谓抄袭部分,都是我当事人的独立创作。”

    北原的声音不大,语气没有过多波澜起伏之处。

    就这样回响在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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