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零二章 主仆关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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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裤子没有想到这个不可一世的丫头也会有害怕的时候,他也是挺吃惊的,想来她也是知道自己是主子了,与以前不太一样了。他是问道:“怎么了,不打了吗?”

    小燕子点了点头:“不打了,以后你是你,我是我,你别来惹我,我也不想招惹你。”

    冯裤子挺纳闷的,前一分钟的时候自己还跟她是有打有闹的,不想自己一句话过后,两个人的关系便是生分了许多。想来这就是古代的地位悬殊的差别,大唐的主仆关系不是一种普遍性的人际关系,这是一种特别复杂的际关系,也是大地朝特有的人际关系。几乎每个人都要做父或母、子或女、夫或妻,每个人还将是亲戚关系中的各种角色,又都是某些人的朋友,自己的乡邻的乡邻,但只有极少数人才可能做主人或仆人。

    在古代社会两三千年的历史上,奴婢数量最大的汉代,估计也不过总人口的百分之十,而在其他朝代的更长时间里,大约都在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下。仆人也称奴仆,有时男性称奴,女性称婢。奴仆的早期渊源是原始社会末期至文明社会早期的奴隶。严格说来,只有供使役的战俘才是典型的奴隶。在原始社会末期至文明社会初期这个野蛮阶段,有时也把掠夺来的人口及自己人群体中的罪人作为奴隶。

    奴隶是完全无权的,对自己的生命没有任何法律的及道义的保障,没有人身行动的自由,全由主人像对待牲畜一样强制管理。即使综合上述几种奴隶来源,即使在上述那个特定的野蛮时代,奴隶现象是否能成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形式,也是颇值得怀疑的。我的粗浅的思虑则是倾向于予以根本否定的。作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社会体制的奴隶制,也许只有在古希腊的斯巴达那样的特殊社会里才有可能,而在其他文化素养、文明素质稍高的社会里,大量奴隶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如果以为有,若经认真分析,大约只能是奴仆。

    在三千年来的大地朝古代社会中,也许早期有过少许奴隶,那是极个别的残余现象,这里不作探讨。三千年间以一定数量存在的,只有奴仆,即仆人。仆人渊源于奴隶,因为有些奴隶被主人用作家庭内的生活服务,甚至经营一些经济活动。而这种现象严格说来,是奴隶已蜕变为奴仆,已不再是奴隶。真正的奴隶是离不开强迫监视的,是不能予以任何信任的;难道主人能放心地用这种性质的人做家务服务以至经营商务、经管经济事务吗?

    所以,即使所谓野蛮时代也应该说是既有奴隶又有奴仆的,不能把归主人支配的人都认作奴隶。可能在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就既有奴隶又有奴仆,甚至先有奴仆后有奴隶。总之在人类历史上奴仆是比奴隶更基本更重要的现象。仆人在历史上曾被称作奴仆,但即使如此称呼也要在研究中把“奴仆”当作仆人而不能混同于奴隶。至于近现代的“仆人”仅属雇工性质的一种职业,又是一种转化、演变,不与古代的仆人或严格意义上称为“仆”的人同类。

    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基本的生活群体、社会单位,娶来的女性虽一开始没有血缘关系,但很快就会通过生育而建立起血缘关系的。主、仆两种身分的人也组合为一种社会生活结构,成为大社会中的另一种群体,另一种单位,虽不一定是最基本的元单位。主仆结构体家庭的扩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家”,至少在古人的观念中是如此认为的。

    主仆关系与家长和一般家庭成员的关系之区别大致如下:

    一、家长与家庭其他成员(即使小孩)共同具有对家产的所有权、享用权(虽然家长暂时直接负经营即支配的责任),而主仆结构体中家产是主人一家的,仆人对之则无所有权、支配权(虽也享用其一部分);x 电脑端:<a href="https://www.x/" target="_blank">https://www.x/</a>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说是平等的,主仆结构体中主、仆间的地位则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仆人是为主人而存在的,是为主人服务的。主人是目的,仆人是手段,是工具,在这一点上与主人的牲口的性质类似(当然具体情形大有区别)。

    由此决定,主人对仆人有一定的统治、管理权,仆人则有单方面服从的义务,仆人是不可以攻击主人的,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无论就主仆制度起源时代的仆人来源说,还是就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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